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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浙江省检察院发布《毒品犯罪案件专项监督白皮书(2020)》
时间:2021-07-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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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犯罪案件专项监督白皮书(2020)

    浙江省检察院

    2021年7月

     


    目  录

     

    一、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概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专项监督活动组织领导 

    (二)健全机制,推动专项监督活动有序开展 

    (三)多措并举,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四)及时总结,促进专项监督活动成果转化 

    二、专项监督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诉前主导责任,深化侦查监督 

    (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加强审判监督 

    (三)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触角深度延伸 

    (四)注重强化建章立制,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五)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监督能力全面提升 

    三、毒品案件诉讼监督面临的新挑战及应对举措 

    (一)跨域、网络毒品犯罪增多,需进一步加强管辖指导和程序监督 

    (二)寄递化、非接触式交易高发,应持续深化寄递领域行业治理 

    (三)新型毒品危害程度加剧,要继续加强调研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四)药品监管、公众防范不足,须大力推动医药行业整治、加大禁毒知识宣传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为深入推进我省禁毒工作扎实开展,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浙江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重要窗口”目标定位和“两个示范区”建设要求,坚持贯彻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毒品犯罪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毒品案件对诉讼活动提出的新挑战为导向,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毒品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下文简称“专项监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重点,拓宽了监督途径,健全了工作机制,提高了监督能力,延伸了监督触角,积累了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和预防的成功经验,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及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一、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概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专项监督活动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但新型毒品蔓延、网络贩毒活跃、跨省跨境毒品犯罪渗透等新情况不断出现,给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带来挑战。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规范办案行为,统一司法认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制定下发《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监督活动的目标任务、监督重点和工作方式。全省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找准工作切入点,能动监督,扎实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召集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和专题部署强化毒品犯罪诉讼监督工作任务与要求,层层传导,压实责任。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分管检察长靠前指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部署到位。

     

    (二)健全机制,推动专项监督活动有序开展

    一是建立内部上下协同机制。上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对下指导和协调作用,上下一体,形成合力。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监督项目清单化管理推进专项监督工作,制定清单指引,设立移送线索管理中心,负责线索的集中管理和分析研判,市、县两级院及院内各业务部门实现线索共享,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并将清单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二是建立外部监督协作机制。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专项监督活动配套管理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实施监督项目化、精细化管理。如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毒品犯罪案件诉讼监督工作办法》,细化提前介入程序,规范证据审查标准,列明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方法,建立与公安、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常态机制。三是落实定期通报制度。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进行实地督导、巡回检查,每季度进行工作通报,多维度展现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压实工作责任,推进专项监督活动走深走实。

     

    (三)多措并举,确保专项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回头看”“互相看”等工作方式,全面核查毒品犯罪案件,建立毒品犯罪线索库,摸排毒品犯罪案件监督线索,对发现的问题重点审查,提出监督意见,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监督立案、撤案共72件86人,监督人数同比上升16.2%;纠正漏捕14人,同比上升55.6%;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74人,纠正遗漏同案犯53人;提出抗诉31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9件,采纳率65.5%,同比提高15.5个百分点;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书面意见55件次,采纳纠正率100%;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1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3件。

     

    (四)及时总结,促进专项监督活动成果转化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提炼监督经验,及时剖析共性问题,以出台经验做法、发布案例指引、制定办案规范等方式促进成果转化。省人民检察院编发、推荐的安吉破解基层滥用含“毒”口服液治理难题、衢江医药工作人员贩卖含可待因成分药品案件等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转发。在各地报送监督案件的基础上,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评选出20个毒品犯罪案件监督精品、优秀案例,择优编发《重罪检察情况》,以个案剖析的方式指导诉讼监督实践,提升诉讼监督能力,并就案件管辖、办案程序、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

     

    二、专项监督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诉前主导责任,深化侦查监督

    一是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前移监督关口。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规范介入程序、介入范围和内容、文书制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挖掘监督线索,发挥提前介入的最大效用。如某市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网络贩卖新型毒品系列案件过程中,从快递相关电话号码和支付宝账号入手,查明贩毒上家的真实身份,成功监督追诉两名犯罪分子。二是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拓展监督路径。通过重点审查毒品犯罪中资金流、通信流、货物流等客观性证据,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丰富监督方法,扩大了诉讼监督成效。如某区检察院在审查乡村医生贩卖毒品案时,以含可待因成分药品的进货量与售货量不持平为切入口,自行调取医药公司在辖区内卫生诊所的全部相关药品进货清单,成功打击涉医涉毒犯罪,立案监督和追诉医药代表、医生13人,涉案诊所从最初十余家扩大到九十余家。三是严格把握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加强对指供诱供、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排除非法证据。如某市检察院在审查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蒋某的供述不稳定,且仅有一名被容留对象指证。经多次释法说理,蒋某最终供认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被诱做了虚假供述,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整改。

     

    (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加强审判监督

    一是以加强抗诉工作为抓手,确保毒品犯罪案件裁判公正。全省检察机关健全落实裁判结果多重审查和交叉评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法院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或量刑错误的案件,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并积极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用。如某市检察院准确界定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毒品计量单位“个”“只”代表的具体数量,对生效判决仅以“多次贩毒”定案,未将毒品总量进行计算因而降低认定了一个量刑档次,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问题,启动再审抗诉,再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将张某某量刑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七年。二是加强涉毒资产查处监督,斩断毒品犯罪经济基础。涉毒资产是毒品犯罪的物质基础,查处涉毒资产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毒情蔓延的关键工作,检察机关在持续做好诉前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毒犯资产来源、用途和权属情况,为追缴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打下扎实基础的同时,注重监督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常某某贩卖毒品二审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同时通过裁判文书比对审查发现,该类问题并非个案,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问题得以纠正整改。三是积极参与刑罚执行监督,打击防范逃避刑罚执行行为。加强内部信息通报和外部协作配合,就毒品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有效打击和防范逃避刑罚执行行为。如某市检察院发现判处实刑未实际执行的监管漏洞,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出台《关于规范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羁押投送收监工作的会议纪要》,明确判实未执罪犯的投送收监处置、医疗经费保障、增设特殊羁押病床等措施,共推动清理判实未执贩毒人员92人。

     

    (三)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触角深度延伸

    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在做好个案监督的同时,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发出一份建议,治理一片领域”的法律效果,主动向禁毒综合治理延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毒品流通环节呈现寄递化的特点,特别是疫情防控形势下利用非接触式寄递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的态势,主动梳理行业监管漏洞,加大寄递源头打击力度,向省邮政管理局制发规范寄递行业运营的检察建议,并联合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在预防和打击寄递毒品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形成长效协作机制。省公安厅以此确立开展“邮包反查打击法”,提高快递企业发现毒品能力,快递企业直接发现毒品数十起,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百余件。省邮政管理局同时出台五项试点工作机制,破解监管难题,对打击防范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督导、专项行动等务实有效的具体举措促进该项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共同推动我省寄递行业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梳理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案发原因,剖析案件特点,向桐乡市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空间新型毒品犯罪的排查和对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滥用的监管,公安机关据此加强对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巡查摸排,成功查办了三十余人新型毒品犯罪窝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出租车司机运送、交易毒品的监管漏洞,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作出整改,加强培训教育,强化科技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四)注重强化建章立制,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一是建立毒品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向专业化办案发展是检察职能的内发性要求,也是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必由之路。浙江省检察机关从优化办案力量、理顺办案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入手,组建以熟悉毒品专业知识、毒品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为核心,检察官助理相对固定,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类案专办,将案件专业化办理和强化监督工作深度融合,全链条式打击毒品犯罪。二是完善监督线索发现机制。毒品犯罪上下家关系紧密、制毒售毒链条化、涉毒人员身份信息复杂。针对上述特点,检察机关注重全面排查、交叉审查在办案件、已结案件及“另案处理”涉案人员的案件,摸排出对毒品上家未立案、立而不侦、已决犯遗漏犯罪事实等监督线索,努力完善监督线索发现机制。湖州、丽水等地建立全市毒品犯罪线索库,汇总尚未查清或未被追究的线索信息,逐案分析比对,梳理查找一人多案等监督线索,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办公室在挖掘监督线索方面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持续跟踪监督案件侦办进度,引导取证,催促办结,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确保监督成效。三是积极发挥侦查监督平台作用。运用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侦查监督平台,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监督事项和法律适用依据,改进监督方式,规范监督流程,进一步增强被监督机关的认可度,提高监督刚性。

     

    (五)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监督能力全面提升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毒品犯罪追诉漏罪漏犯专题培训,各基层检察院就此分别开展专题培训研讨会,提高干警对监督思维、监督方法的掌握运用能力。二是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绍兴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专项质量评查,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制作等方面查找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规范案件办理,提升监督水平。三是强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研讨。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法院就暗网毒品犯罪、大规模寄递毒品情况、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保健品、麻精制品案件的认定等进行会商,统一思想认识,化解争议难题,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全面提升。

     

    三、毒品案件诉讼监督面临的新挑战及应对举措

     

    (一)跨域、网络毒品犯罪增多,需进一步加强管辖指导和程序监督

    面对持续高压打击态势,浙江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现有毒品犯罪跨省甚至跨境趋势较之前明显增加,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域外“暗网”等途径进行犯罪联络的模式日益突显,毒品传播范围更广,作案隐蔽性更强,对毒品犯罪打击带来新的挑战,给传统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司法观念带来较大考验。全省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新毒情、新挑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浙江省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管辖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托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特别是指定管辖相关标准和工作流程,全力做好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司法衔接工作。

     

    (二)寄递化、非接触式交易高发,应持续深化寄递领域行业治理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寄递行业存在的监管漏洞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类犯罪呈现出寄递手段多样、涉及企业和人员广泛、犯罪方式隐蔽、贩运区域跨度更大等特点,进而导致案件侦破、取证等更加困难。全省检察机关应积极落实省检察院于2020年2月制发的寄递渠道毒品犯罪治理“1号检察建议”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预防和打击寄递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在前期已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促进寄递领域行业治理,有效切断毒品流通特定渠道,合力打击毒品犯罪。

     

    (三)新型毒品危害程度加剧,要继续加强调研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新型毒品是区别于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依赖于原植物的传统毒品而言的,绝大多数新型毒品经过化工合成,在成分、外型、服用方式上都具有新颖性和迷惑性,体现为“毒邮票”“奶茶”“神仙水”“毒巧克力”等伪装样态,很容易引起追求时尚、刺激和群体认同的青少年的好奇以致滥用。新型毒品除具有传统毒品相似的成瘾性、伤害性,易引发幻觉、诱发肇事外,个别品种过量吸食同样可能导致休克、窒息甚至死亡,危害程度极大。我省已查处含精神药品氟硝西泮的某口服液、含精神药品γ-羟丁酸的某“潮饮”、含麻醉药品可待因的某糖浆等一系列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性定量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检察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作为,能动司法检察,结合部分新型毒品体现出的药品、毒品双重属性,加强调研论证和对下指导,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切实把好事实关、定性关和量刑关,对于新型毒饮动辄数量巨大、罪责刑如何平衡等问题及时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研究论证和协作配合,统一司法认识,确保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司法。

     

    (四)药品监管、公众防范不足,须大力推动医药行业整治、加大禁毒知识宣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具有药理和镇静催眠作用,在临床医学应用广泛,但若出于非医疗目的不当使用会使人兴奋或抑制,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一旦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社会将带来巨大危害。检察机关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深入剖析犯罪滋生根源,发现卫生医疗行业存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处随意、审核不严、管理不当及处置缺位等监管漏洞,部分地区已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促进医药行业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应结合个案办理,梳理犯罪成因,主动延伸综合治理。目前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在校生群体对麻醉和精神药品认识不足,缺乏警惕,有的为了缓解压力、提振精神,有的出于猎奇心理、寻求刺激,有的基于就医接触、后续上瘾,给“麻精”药品滥用提供了土壤。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须注重法治宣传,加强重点人群法治教育,以预防犯罪分子再犯、帮助其摆脱致罪因素为重点,将释法说理融入检察办案的各环节,通过开展法治宣讲和培训,推动医药行业法治素养提升,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通过定期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组织微课评选展播、送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推进禁毒法治宣传,培育无毒社会环境,打好禁毒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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