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
100个检察瞬间|上海出台十条意见保护国营大中型企业
时间:2018-07-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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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海电视台、上海市静安区消费者协会举办的大型投诉咨询活动中,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在现场提供咨询服务,热情解答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受到群众的赞扬。这是咨询时的情景。马德民摄 

      1992年,在上海市企业管理协会召开的千名企业家报告会上,时任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石祝三公布了检察机关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受到正在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企业改革的企业家们的欢迎。 

      上海是全国国营大中型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之一,身处这一地区的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一点,就是要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自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以来,根据上海深化改革和浦东开发开放的新形式,上海各级检察机关总结办案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验,走出去、请进来与企业家座谈听意见,请有关部门作报告,学习了解经济工作,在此基础上,酝酿了十条意见,要求全市各检察院执行,并向社会宣布。 

      根据十条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时,要对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重点是大案要案、企业党政领导和群众强烈要求查处的案件、因犯罪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案件;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经济交往中正常应酬与贪污贿赂的界限,采取措施时要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要保护企业产供销正常渠道,保护正当经营活动,打击假冒名优产品的犯罪活动;查处举报线索要注意保密和方法适当,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 

      上海市的企业家对检察院的这一举动表示欢迎,市企管会的同志反映,“检察院把底交给我们,打消了我们思想上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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