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决算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
时间:2022-06-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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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1、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案件:(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5、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6、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控告。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单位构成

    全院行政编制52人,事业编制3人,2014年底在编干警49人,其中行政编制干警46人,事业编制干警3人。全院现有检察官33人(助检员7人),离退休干部15人。现有科室16个。

    二、2015年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预算收入数为1120.28万元。其中:

    1、县公共财政预算拨款815.28万元,占收入预算的72.77%;

    2、省转移支付公共财政拨款305万元,占收入预算的27.23%;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预算支出安排1120.28万元。

    1、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681.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50.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5.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5.28万元;项目支出439.2万元。

    2、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032.7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3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行政运行593.5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89.2万元,主要是用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标准开支的相关费用。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5万元,主要是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犯罪工作的支出。

    4、公诉和审判监督20万元,主要是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5、其他检察支出305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业务装备建设等其他项目支出。

    6、行政单位医疗43.2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44.3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2015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共安排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43.6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0.73万元,比上年下降25%。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县部门来云和开展公务活动的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22.88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工作等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3. 专户资金:是指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规定财政部门当年从专户拨付的各项资金。

    4.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事业收入、专户资金”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 上年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1.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表

        3.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表.xls 

    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表.xls

    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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