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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监督,剑指“拒不执行”
时间:2021-04-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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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拒不归还,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指定财物拒不交付,罚款、司法拘留拒不悔改,面对如此欠款人,检察机关利剑出鞘。3月30日,经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云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潘某某是浙江东阳人,以承揽工程为计。2019年他在云和投标承揽了石塘镇某建筑工程,经人介绍在云和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购买木工板等材料,欠下货款2.5万余元。

     由于潘某某一直拖欠货款,2020年7月,经营部一纸诉状将潘某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潘某某表示“我对判决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工程款没有结来,没钱还。”,随后玩起了“失踪”。

     “他迟迟不还钱,我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了。”随着经营部的申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先后多次催告,潘某某仍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通过查询潘某某的资产情况,法院发现潘某某名下有一辆比亚迪汽车,随即作出查封裁定,并责令其交付车辆。

     “因为一两万块钱就要把我的车抵押过去,我觉得不划算,车不能交给法院。”为了保住车辆,潘某某动起了歪脑筋,谎称车辆已抵押给他人,拒不移交,但道路卡口监控显示该时间段内涉案车辆实际仍为潘某某驾驶。

    面对潘某某一系列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法院对潘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及检察机关。

     依托民事执行案件协作机制,云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获悉线索并立即启动民事执行案件“一站式”法律监督模式,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迅速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通过案件的提前介入,检察官发现在强制执行期间,潘某某一张未被冻结的银行卡上曾经有80万余元存款记录,明显具备偿还能力,同时潘某某到案后也表达了积极履行的意愿。根据民事诉讼监督相关规定,云和县检察院向云和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落实执行工作,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欠款结清,但潘某某仍面临刑事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云和县检察院在7日内完成了案件审查,并根据潘某某的犯罪情节确定了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庭上,潘某某悔不当初,庭下,数十名部分在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参加旁听,以案件庭审促警示教育。

     “执行难问题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该案是我院探索建立民事执行案件‘一站式’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实践。”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云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余良伟在庭后说到。

     云和县检察院探索建立的民事执行案件“一站式”法律监督机制,与外,通过与法院建立民事执行案件协作机制,实现拒执类案件线索互移,信息共享;与内,该类案件的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监督执行均由民事检察部门统一履行相关检察职能。该机制着力打破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分散作战的局面,探索实践拒执类监督案件由民事检察部门“一案办到底”的集中办理模式,在监督拒执类刑事案件高质高效办理的前提下,有力保障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了检察监督双赢、共赢。

     检察官提醒,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违反限高消费等行为,均有可能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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