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褪去“流沙”黄,换回青山绿
时间:2021-03-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这是我第六次走进李山前山场,但这次心情没有以前沉重,因为‘流沙河’终于要开始复绿了”,312日,云和县检察院第二部副主任吴国栋边往地里栽种树苗边说到。他口中的“流沙河”位于云和县元和街道李山前村,因林木被渣土覆盖破坏,远看去就像山林中有一条泥河。

    当天正值第43个植树节,和吴国栋一起参加“补植复绿”的还有云和县检察院10余位干警、林业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这也是云和县检察院践行公益诉讼补植复绿的缩影。

    挥锹铲土,扶苗填坑,踏土夯苗,补植复绿的人群中,案件当事人云和县某沙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某某格外认真。“我为了图方便把渣土倒在了这些林地上,给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真是后悔,现在我要尽力用行动去弥补过错,将这片林子恢复成原来的样子!”回想起自己的行为,詹某某懊悔连连。

    2014年起,云和县某沙石料有限公司为节约经济成本,将在沙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弃渣土,通过承包给李山前村村民陈某处理和公司自行清运的方式,将渣土倾倒在李山前山场的防护林、农田中。至20193月,共计破坏防护林10.93亩。

    破坏生态坏境,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案发后,借助该院的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案件线索很快从刑事检察部门流转到公益诉讼部门,两部门联合成立了生态检察办案组,实现了公益诉讼和刑事检察的有效衔接。通过多次的实地查看,翻阅案卷,办案组就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两方面提出了补证要求,同时就公益损害赔偿与森林公安、鉴定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

    “涉案公司是本地民营企业,如何使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又让企业度过这个难关,也是我们办案时一直思考的问题” ,办案组成员林飞红说到。带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办案组通过实地走访全面了解了企业的运行情况和企业存在的困难,并开展“实地说法”,让詹某某与办案人员一同前往案发的山场,结合山场被破坏后产生的危害深入释法说理。看着山场内被渣土覆盖的光秃秃的地面,再看看周围绿树成荫,詹某某深刻地意识到公司的行为对生态的严重严破坏性,随即当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和修复生态”。结合案件情节,云和县检察院以某沙石料有限公司和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沙石料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20211月,《民法典》正式施行,该案也成为丽水市首例依法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条款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4日,云和县检察院对经由浙江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某沙石料公司和陈某破坏林业资源侵权责任一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生态功能修复费用5.3万余元及修复评估费用4000元。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两被告向云和县检察院提出调解意愿,后经丽水中院主持,在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云和县检察院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办理告一段落,但生态修复仍在路上。为了避免生态破坏案件“一赔了之”,云和县检察院与丽水中院、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协商,将这笔5.3万余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种下一棵苗,迎来一片绿。3月正是补植复绿的最佳时机,踏着春光,2000余株树苗将在被破坏的林地上生根发芽。后续,云和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踪补植复绿情况,使山场真正恢复郁郁葱葱。

     “打击犯罪不是我们办案的唯一目的,保护生态环境,呵护青山绿水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尤其对于我们云和这样一个山清水秀的县城,森林资源更是宝贵的财富。”云和县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的副检察长余良伟说到

    近年来,云和县检察院以环境公益诉讼为抓手,积极构建“认罪认罚+检察建议+生态修复+年度报告”的生态保护新格局。融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以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共计办理生态类公益诉讼案件136件,督促15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收缴生态修复赔偿金6.23万余元,建立了多个补植复绿基地和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公益增殖放流基地,共计补植复绿栽种苗木1万余株,增殖放流鱼40余万尾,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的功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筑牢生态保护的“检察屏障”。


    浙公网安备 33112502000095号

    浙ICP备20029828号-1 版权所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