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只是提供游戏积分兑换人民币服务,会涉嫌犯罪吗?
时间:2022-0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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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暇之余,在网上游戏消遣一番成了许多人休闲放松的方式,其中也不乏精通游戏玩法的高手,家住云和县的饶某某就对棋牌类、捕鱼等博弈类游戏很是精通,游戏账号下的积分也多达几万分。

    游戏里,饶某某是个高手,游戏外,饶某某却没什么稳定的收入,想方设法赚钱的念头始终萦绕在饶某某的心里,“必须从最熟悉的地方找到生财之道!”没有一技之长的饶某某想到了通过游戏赚钱。

    玩游戏时,饶某某会用现金向游戏平台购买游戏币、道具等用于通关,但赚得积分后,除了继续用于打游戏,积分就没了别的作用。看着积分逐渐增多,饶某某似乎找到了生财之道。

    “提供特殊服务,把游戏中赢得的银子或积分换成人民币,倒买倒卖游戏积分,岂不是有钱可赚了?”有了这个念头后,某某找到了某某、李某某、蓝某某,四人一拍即合,并以3:3:3:1的比例合伙投入10万元人民币,在饶某某家中创建了所谓的银商工作室

    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捕鱼游戏”为基础,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积分)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服务,以较低价格(称为“下分”)从玩家手中购得虚拟游戏币(积分),并以较高价格(称为“上分”)向玩家销售虚拟游戏币(积分),把虚拟世界的游戏币兑换成了人民币,从中赚取差价,无论上分或者下分,只要有一方故意将游戏积分输给对方即可。

    工作室运营期间,由于“生意”火爆,某某又先后招募员工某某、王某某以轮班的方式24小时为玩家提供兑换游戏币筹码,同时工作室将廖某某和高某某的银行卡绑定用于收取赌资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上,生意红火时,一天的纯获利收入可达几千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四人收取游戏币兑换数额达123.6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

    饶某某等人看似找到了发财之道,但是以营利为目的,将本不能提现的游戏币兑换成现实的货币,其实已经涉嫌犯罪。如今,网络发达,网络游戏层出不穷,但是像“捕鱼”、“棋牌游戏”等博弈类网络游戏只能充值,不能提现的规则从未改变,饶某某等人成立的“银商”工作室实际上是打破了这一规则,将积分与现实的货币挂钩,让只有娱乐功能的网络游戏具有了赌博功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饶某某等人也为自己的发财梦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经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饶某某、梅某某等人因开设“银商”工作室,聚集三名以上网络人员赌博,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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