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购买公民个人信息70余万条,构成犯罪
时间:2024-08-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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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26日,经过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单位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刘某、朱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49.4万元不等,对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对其余涉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了完成业务,他们疯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这句话同样适用于现下各类APP之间的竞争。2020年11月,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中标了一项市场调研型项目,这个项目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某APP,通过测览获取指定酒店的价格、房型、是否提供早餐等信息。

    接到任务后,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了项目组,刘某作为总经理直接掌管整个项目实施,其下面还设置了项目中心总监、财务总监、项目经理、项目组长、采集员等,甲方公司也派出了包括周某在内的三名代表负责跟进项目进度,并提供了相关系统用于信息录入。

    项目初期,由于甲方公司的需求量不大,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让采集员自己注册账号进入某APP进行人工采集并录入甲方公司的相关系统,但随着甲方公司的需求量逐渐变大,员工注册的单个账号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与此同时,某APP也发现了信息被采集的情况,启动了风控措施,导致员工注册的许多账号无法登录采集相关信息。

    面对日均1.2万至2万条个账号的任务量,2021年5月,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向卡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密码完成采集任务。“我有四个月是负责购买账号和手机号的,大概总共购买了30多万条账号和手机号。”田某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决定购买账号后,她既负责购买账号也负责向卡商结账及往接码平台充值,后期,公司还购买了三台电脑专门用于在接码平台上取号。而公司购买的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均来自朱某等人。

    2022年1月,云和县公安局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朱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随后立案侦查,并顺藤摸瓜于同年7月掌握了刘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涉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70余万条,涉案金额达1800万余元。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至云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漏犯立案监督4

    案件报捕后,检察官立即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从中发现法律监督线索。检察官首先对30余份言辞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反复审查,对多份笔录中提及的非在案人员进行详细梳理,梳理出人员后结合该案购买个人信息的审批流程、合同协议内容等材料及电子数据电脑报告、手机报告等,最终发现尚有四名人员在作案期间频繁出现,但这四人却不在公安立案侦查的人员当中。

    为了进一步确定这四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检察官进一步从案件证据中深挖相关犯罪线索,随后从电脑报告中发现了四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入职个人信息登记记录等。掌握初步的信息跟证据后,检察官从这四人的日常工作、工资情况、在本案中的作用等方面讯问在案犯罪嫌疑人,固定相关证据,最终锁定刘某、赵某等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一人系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起决策指挥作用,而另外三人系甲方公司的人员,在本案中亦有助力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随后检察机关对这四人进行了立案监督。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公安机关陆续以刘某等2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实我的上级领导也参与了购买个人信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犯罪嫌疑人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注意,为了确认是否还有漏网之鱼,检察官随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对该犯罪嫌疑人开展进一步讯问,获取其上级负责人钱某的相关线索,并联合侦查机关前往北京立即询问钱某,同步调取关键邮件信息,通过对邮件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反复推敲内在逻辑关系,最终纠正漏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关联审查厘清争议,追加认定单位犯罪

    单位是否涉嫌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之间出现了分歧,刘某作为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同意购买携程账号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关键。为了准确案件定性,检察官补强了公司多个董事的证言,关联在案审批流程、资金流水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刘某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并拥有公司的人事任免权、财务审批权,其相关决议未曾遭到董事会反对,同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有决策权,且该案的收益均为公司所有,刘某收取正常的工资,其行为是为公司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决议代表单位意志。通过补强证据并理清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检察机关最终追加认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同时,为了准确计算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对电子证据、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详细的计算,最终认定该公司获利570余万元。为了保证后期的退赃到位,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还前往公司所在地长沙对公司账户资金进行续冻,为案件的判决执行打下基础。

    事实及证据审查完毕后,如何妥当处理也是检察官审慎把握的问题。检察官结合在案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层级、参与时间、获利的正常与否等将在案人员进行了分层处理。负责项目决定审批、项目整体管理等核心工作的刘某等6人,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提起公诉。对涉案公司中实施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组长或组员11人,认定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而对出售账号的朱某等8人,认定为个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严惩处提起公诉。

    “我们知道这个是个人信息,不能买卖,以后会谨记这次教训。”最终,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释法说理下,刘某等25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30日至11月13日,云和县检察院以长沙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刘某等1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陆续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法院采纳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对该公司及14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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