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野鸡、野兔非商品,猎捕、买卖必追责!
时间:2026-04-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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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一直以为,只要不自己去抓野味,收购来转卖没什么大不了,现在肠子都悔青了......”法庭上,被告人周某满脸懊悔。


    事实上,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无论参与哪个环节,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某、王某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在县人民法院崇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村镇干部及村民现场旁听。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陶某均为农户。起初,二人只是想驱赶损坏庄稼的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可在得知隔壁村的周某有“野味”销路、能卖出不错价钱后,贪念悄然滋生。他们认为,把这些野生动物抓来卖掉,既能减少庄稼损失,还能补贴家用,一举两得。随后,二人在农田布设陷阱,捕获后仔细处理干净,悉数送到周某手中,随着收益渐增,二人的猎捕行为愈发频繁、规模也不断扩大。


    而处于收购环节的周某,平日里在当地集市售卖水产品,暗地里却悄悄收购王某、陶某等人猎捕来的野生动物,靠着“野味稀罕”的噱头赚取差价。后来,他在网上看到有人收购野生动物,便主动私信联系买家,将剥皮的野兔、褪毛的野鸡等“野味”打包密封后运往外地,开启了跨省贩卖的违法犯罪之路。


    案发后,经鉴定,案涉野鸡系环颈雉,野兔系蒙古兔、华南兔或东北兔中的一种,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云和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后,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周某、王某提起公诉,结合陶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就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现场,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解读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剖析了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让在场群众都深刻认识到,野生动物不是商品,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对周某、王某判处刑罚,并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责令周某、王某、陶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共计14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用“刑事追责+公益赔偿”的双重惩戒,彰显“破坏生态必担责”的司法震慑。


    “以前总觉得抓只野兔、野鸡不算什么,今天亲眼看着别人因为这个被判刑、还要赔钱,才知道后果竟然这么严重。”旁听的村民刘某(化名)深有感触地说。


    下一步,云和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基层普法活动,把法治理念送到田间地头、送到群众心中,以法治力量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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