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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云说法】自助结账≠无人监管!多次小额盗窃同样触犯刑法
时间:2026-08-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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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如今,不少超市启用自助结账设备,消费者自行扫码结算、快速离场,给日常购物带来便利。但少数人却借此动起歪心思,通过漏扫商品、随身夹带等方式“薅羊毛”,自以为行为隐蔽、不会被发现。

    近期,云和县检察院办理了两起盗窃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利用自助收银模式连续盗窃,最终触犯刑法。

    高某某时常前往云和县某超市购物。2026年5月初,高某某在购物时突然萌生一个念头:超市物品这么多,漏扫几件应该不会被发现。怀着这样的想法,高某某在自助结算机前结账时,只对低价商品结算,故意漏扫高价商品。

    在随后短短九天内,高某某先后四次前往该超市,通过漏扫商品或将商品随身夹带的方式,偷偷将保温壶、沐浴露等物品带离超市。

    其全部作案过程,均被超市监控完整记录。后续超市工作人员盘点库存时,发现了多样商品丢失情况,随即调取监控核查,很快锁定了高某某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涉案财物合计价值374.7元。案发后,高某某追悔莫及,积极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云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7月,云和县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独有偶,李某某同样把目光盯上云和县某超市。

    2026年5月,李某某先后三次前往该超市,将大米、水果、肉类、熟食、竹席等物品装入购物车,在自助结算区域以假装拨打电话为掩护,不扫码付款直接将购物车推离超市。其中一次作案时,李某某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而后逃离现场。

    时隔不久,李某某心存侥幸故技重施,再次前往该超市欲实施盗窃,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代为赔偿超市损失3716元,取得超市谅解。

    2026年7月,云和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云和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有少数人存在误区:“偷的东西不贵,就不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多次盗窃,不以盗窃金额大小作为入罪标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助收银,只是改变结算方式,绝不等于“无人监管”。超市监控设备全程覆盖,漏扫、夹带、故意不结算的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切莫因一时贪小便宜,让自己抱憾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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