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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偷梁换柱”逃费12万?检察官:这是诈骗!
时间:2026-09-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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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车通行高速时,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因其便捷高效,成为不少车主的首选。然而这份便利,却被少数人当成了“薅羊毛”的机会。近日,云和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大货车司机宋某某冒用小客车ETC偷逃高速通行费,最终锒铛入狱,其妻子因出借设备一同涉案。

    宋某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常年从事跨省长途货物运输。2023年,因经济压力增大,他动起歪脑筋:高速收费按照车型划分标准,大货车通行费用远高于小客车,如果大货车套用小客车ETC结算,就能省下一大笔通行费。

    宋某某先是找到妻子赵某,提出使用其名下小客车的ETC设备用于偷逃通行费。赵某清楚丈夫借用设备的违法用途,仍将ETC交给宋某某使用。尝到甜头后,宋某某又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取多个小客车ETC设备,并将这些设备用于自己驾驶的大货车。

    通过冒用小客车ETC结算,宋某某逃缴了本应按照大货车标准支付的部分通行费。该违法行为持续近一年,后因担心事情败露,宋某某才停止操作。

    2026年3月,高速收费站监测到该车ETC刷卡数据异常,怀疑存在偷逃通行费行为,随即向云和县公安局报案。

    2026年7月,该案移送云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的ETC违规使用或是欠费补缴问题。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实际通行车辆为大货车的事实,先后冒用多个小客车ETC设备,使高速公路收费系统按照与实际车型不符的较低标准计费,从而逃缴通行费差额,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依法构成诈骗罪。赵某虽未直接驾驶大货车通行高速公路,但其明知宋某某索要本人名下ETC设备是为了逃费,仍提供设备予以协助,同样涉嫌诈骗罪。

    检察官逐一核对大货车应收费用与实际缴费记录,最终认定宋某某偷逃高速通行费差额共计十二万余元。宋某某、赵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2026年8月,云和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结合赵某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同日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6年8月,云和县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ETC设备登记信息必须和实际通行车辆相匹配。把小客车ETC套用在大货车上,靠虚假车型信息少缴通行费,绝非简单的“借卡省钱”。一旦偷逃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将构成诈骗罪。高速通行、扣费数据全程留痕,心存侥幸偷逃路费,省下的通行费最终可能换来刑事责任。


    此外,家庭成员发现亲属准备实施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不能因为夫妻、亲属关系提供设备或者其他帮助。明知他人准备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设备、车辆、账户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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