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决算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
时间:2022-06-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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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1、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案件:(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5、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6、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控告。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2463.4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443.17万元,占总收入58.58%,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185.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185.1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48.11%;事业单位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其他收入258万元,占总收入10.4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上年结转收入1020.25万元占总收入41.42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2126.5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038.9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3.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3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包括人员支出776.3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55.49万元。项目支出1194.67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62.6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463.8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844.1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退休人员工资,日常公用支出,养老保险、生育险、工伤险、残疾人保障等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51.66万元,主要是用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办理各类案件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标准开支的相关费用。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25.21万元,主要是用于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犯罪工作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83.1万元,主要是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471.0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业务装备建设等其他项目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43.2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44.3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按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市外事侨务办案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公务接待费决算24.6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9.3%,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县市部门来云和开展公务活动的支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15年办理案件较多,工作量较大,再者经费支出科目不同,2015年办案工作餐都列入招待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支。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329批次,2898人次,共24.63万元。外事接待0批次,0人次,共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34.1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19.3%。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15万元,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减少的主要原因:2014年新购置1辆执法执勤用车,2015年未购置车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5.29万元,比上年度增加93.14万元,增长149.8%,主要原因是劳务派遣人员增加、在职人员搭伙费标准提高、新增工会疗养支出等。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省补业务装备和省补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144万元和60万元,实际支出573.33万元和73.78万元。 

      绩效评价结果如下:2015年我院省补业务装备和省补办案(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我院为履行特定职责任务发生的办案支出和业务装备购置的经费,该项目的落实极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水平和干警的办案能力,充分发挥了科技强检的威力。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015年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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