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捕蛇捕进“法网”,对非法猎捕说“不”!
时间:2025-05-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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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生动物

    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

    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

    非法猎捕

    最终付出代价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2024年5月,汪某甲非法猎捕野生蛇类并运输、出售给他人食用。2022年8月,汪某乙见有利可图,便购买捕蛇笼与汪某甲一同猎捕野生蛇类牟利。期间,二人非法获利10.7万余元。

    “刑事+公益”融合履职 


    案发后,云和县检察院以非法猎捕、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对汪某甲、汪某乙提起公诉,同时就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0日,该案在云和县人民法院崇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村镇干部、人大代表及当地村民等前来旁听。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对汪某甲、汪某乙判处刑罚,并责令汪某甲、汪某乙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共计10.7万余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后,旁听的村民表示:“以前觉得抓点野味没什么,没想到不仅会被判刑,还要赔偿,真是得不偿失。”此次庭审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严肃审判,也是一场面向公众的生态保护法治宣传,让公众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 

    检察官说法


    问:猎捕野生动物一般会构成哪些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什么情况下算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保护动物”,应当遵守有关狩猎证、禁猎区、禁猎期等相关规定。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刺猬、黄鼬、果子狸、小麂、松鼠、豪猪、华南兔、白鹭、麻雀、斑鸠、鹌鹑、杜鹃、蟾蜍、菜花蛇等。


    社会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

    坚决做到

    不猎捕

    不伤害

    不买卖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以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浙公网安备 331125020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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