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普法“食”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5-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食品安全,这个看似平常的话题,实则关乎亿万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

    下面,通过几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一起学习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吧!


    刑事处罚,让不法商家体验“铁窗风云”。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黄某某明知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的“减肥奶茶”无相关生产资质、批准文号、产品检测报告等,仍通过网上引流,将该来源不明的产品销售给被害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获利9900元。经鉴定,该“减肥奶茶”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约56mg/包,为有毒、有害食品。黄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不法商家“钱包瘦成闪电”。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李某某明知“xx肾宝片”“xx增大胶囊”等产品是三无产品,仍在网上购买后再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经统计,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销售500余颗,非法获利共计1.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李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云和县检察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云和县法院对李某某判处刑罚,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从业禁止,限制不法商家食品行业“再就业”。

    2022年10月,张某某发现其养殖的鸡群患有呼吸道疾病,便将氯霉素片混入水中喂食患病鸡,并将病鸡养殖在家庭农场管理房门口、侧边区域内。同年11月22日云和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内的鸡进行抽检,发现该农场管理房门口、侧边区域内的鸡氯霉素抽检结果为0.586ug/kg;同年12月7日云和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对该区域内的鸡进行抽检,发现鸡氯霉素抽检结果为3.24ug/kg。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家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氯霉素,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判决生效后,云和县检察院发现职能部门未对张某某进行从业禁止限制,遂向职能部门发出对张某某终身从业禁止的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高度重视,限制张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很重要,法律知识要牢记

    有毒食品莫销售,刑事追责逃不掉

    公益诉讼齐出手,共筑舌尖防护盾

    大家携手守安全,幸福生活岁岁甜

    浙公网安备 33112502000095号

    浙ICP备20029828号-1 版权所有: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