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9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公益诉讼守护“美丽河湖”
时间:2021-06-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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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但经过这次案件,我才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性,通过增殖放流,我绝不会再去电鱼了,我也会对身边人进行宣传,共同保护好河流的生态。”

     6月18日上午,云和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叶某、肖某进行增殖放,修复生态环境。在云和县长汀村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公益增殖放流基地,两案件当事人将96550尾鱼苗放流至水库中,看着鱼儿欢快的游向水库深处,叶某和肖某如释重负,对检察官说出了内心的话。就在2020年,他们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受到了刑事处罚,还被追究了民事侵权责任。

    2020年禁渔期间,肖某某在云和县金村村附近河道使用升压一体机、电鱼杆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河道内的石斑鱼、白鱼等野生溪鱼341尾,共计2. 24公斤,价值130. 61元,后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为2612. 2元。无独有偶,同年禁渔期内,叶某某驾车前往云和县赤石乡麻垟村水头佛殿附近小溪,采用电鱼杆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红尾鱼、鲳鱼等野生溪鱼36尾,净重5. 76公斤, 生态修复费用为4228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云和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他们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检察机关考虑到案情证据充分,涉案价值相对较低,且当事人主动提出承担赔偿责任,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方式予以和解结案。随后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生态修复评估并确定生态修复费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云和县检察院先后与二人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就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二人当即支付了赔偿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诉讼和惩罚不是最终目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是公益诉讼的价值追求。通过诉前赔偿,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云和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金树表示。

    近年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水银山”的理念,将涉水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把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与恢复自然生态相结合。一方面主动作为,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责令被告人进行增殖放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落实。另一方面多措并举,开展守护“美丽河湖”专项监督行动,以最严格的司法标准守护云和高颜值的河湖生态环境,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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